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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信息
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卫医罚字【2023】10003号
案件名称 关于青岛市中心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 张春玲
当事人 青岛市中心医院 工商注册号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2004274025861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处罚决定日期 2023-01-13 00:00:00 处罚幅度 警告的行政处罚
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经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(青岛医鉴[2022]9号),为“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次要责任”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
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当事人医疗机构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承担次要责任,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
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警告的行政处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