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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信息
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城行执行罚字〔2022〕第111号
案件名称 关于刘效贞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
当事人 刘效贞 工商注册号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
处罚决定日期 2022-04-19 00:00:00 处罚幅度 轻微
主要违法事实 刘效贞在城阳区红岛街道田海路中铁14局工地周边涂写吊车租赁小广告一处,执法队员于2022年3月8日向其下达了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刘效贞对该处的小广告进行清理。3月12日执法队员再次退查发现,刘效贞未对该小广告进行清理,拒不改正。
行政处罚依据 《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(构)筑物、设施、地面、树木上刻画、涂写,或者张挂、张贴广告、传单等。因举办会展、节庆、文化、体育、旅游、公益宣传等活动,确需在建(构)筑物、设施上临时张挂、张贴宣传品的,应当经区(市)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规格等张挂、张贴,到期后及时清除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《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(构)筑物、设施、地面、树木上刻画、涂写,或者张挂、张贴广告、传单等。因举办会展、节庆、文化、体育、旅游、公益宣传等活动,确需在建(构)筑物、设施上临时张挂、张贴宣传品的,应当经区(市)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规格等张挂、张贴,到期后及时清除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