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罚决定书文号 | 北综法罚决字〔2025〕第040044号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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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名称 | 涉嫌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、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案 | 法定代表人 | |
当事人 | 于雪艳 | 工商注册号 | 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行政处罚的种类 | 罚款 | |
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|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| ||
处罚决定日期 | 2025-05-09 00:00:00 | 处罚幅度 | 轻微 |
主要违法事实 | 2025年04月18日查,当事人于雪艳在泰山路129号附近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、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。 | ||
行政处罚依据 | 《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九条 携犬出户的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为犬只佩带犬牌; (二)为犬只束牵引带,并主动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 (三)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,应当为犬只戴嘴套,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; (四)即时清除犬粪。《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扣押犬只,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 (一)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、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; | ||
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|